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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更新时间:2011/9/23 9:40:31   来源:云浮市妇幼保健院 阅读:12776次

    尊敬的家长:
    您们好!为了使您顺利地办理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办证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按要求来我院办理。

 
    一、婴儿出生后,由父母或其监护人凭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二、在婴儿出生后3个月内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三、请确定婴儿的姓名,不能用繁体字和冷僻字。


    四、带备出院时发放的《儿童保健手册》和产科出院情况记录。

 
    五、提供婴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七、如父母没有身份证不予填发《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过期暂不予办理。

 
    八、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

 
    九、特殊情况如单亲家庭儿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

 
    十、根据文件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内容一律不得更改。

 
    十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后,请认真核对并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

 
    十二、办证地点:医技保健楼三楼保健科,电话:0766-8828663。

 
    十三、办证时间:星期三、星期四(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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